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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刑初31号

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5刑初31号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乐、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叉车由西向东横过高密芝张路十字庄村西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冷兆起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冷兆起当场死亡。经查证后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谅解。 被告人郭某在检察机关主动认罪认罚,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杜某、冷某证言,抓获经过,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0接警信息,酒精含量测试单,保险单,行车记录,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视听资料(光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认罚认罪具结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伏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