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4民初12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三山路**。负责人程永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静、郑浩,系单位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陈欢欢,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村社区南华公寓E5-4/div>法定代表人王中炎。委托代理人胡艳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诉被告陈欢欢、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委托代理人郑浩,被告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欢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欢欢、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8年6月30日拖欠本金700035.89元,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220399.63元,共计920435.52元,自2018年5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本案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1日,被告陈欢欢与原告签订[贷]字(洛阳)行(开发区)支行[2014]年[65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即原告)为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为玖拾捌万元整(¥980000元),约定由保证人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7月5日原告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向被告陈欢欢发放贷款98万元,贷款期限3年,但借款人陈欢欢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8年4月30日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达920435.52元。根据以上事实,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陈欢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23日,被告陈欢欢(乙方)与被告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在甲方购买路虎型汽车壹辆,车价¥1226000元,首期付款¥246000元,贷款额为¥980000元,贷款期限叁年(以借款合同为准)。2014年12月1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陈欢欢(借款人)、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陈欢欢提供贷款98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车;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罚息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2017年9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
本院认为:被告陈欢欢与被告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原告与被告陈欢欢、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被告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欢欢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
判决如下:被告陈欢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借款本金700035.8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前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604元,由被告陈欢欢、洛阳天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 张利娜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杜亮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