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2民初1649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曾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八里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保利克洛维中盈大厦1307房。
法定代表人:黄庆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贞,该公司员工。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八里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八里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珺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