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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02行审6号

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淮阳县龙博缸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淮阳县龙博缸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方万政,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文灿,男,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吴昊,男,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淮阳县龙博缸瓦有限公司。地址:淮阳县城关镇从庄。法定代表人靳瑞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周口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淮阳县龙博缸瓦有限公司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2万元的罚款事项。本院2019年1月4日受理了周口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月日以被执行人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事项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口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淮阳县龙博缸瓦有限公司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2万元罚款事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玉华

审判员  吕秀丽

审判员  陈晓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凡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