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74号
原告:赵保文,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5277N,住所地登封市告成镇水峪-王家门。
法定代表人:程松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赵保文与被告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赵保文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保文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令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