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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74号

赵保文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保文;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74号

原告:赵保文,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5277N,住所地登封市告成镇水峪-王家门。

法定代表人:程松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赵保文与被告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赵保文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保文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令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