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勇,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领,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原审
被告:胡明亮,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上诉人孙桂勇因与被上诉人张兆领、原审被告胡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上诉后,孙桂勇于2018年12月11日以其与张兆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孙桂勇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桂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桂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军
审判员 陈尔森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