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敏,曾用名李治民,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政府家属院1号,现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伟、亓国存,河南省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双景,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翟双英,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李智敏因与被上诉人翟双景、原审被告翟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智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伟、亓国存、被上诉人翟双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原审被告翟双英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智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国卿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函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李智敏与被上诉人翟双景、原审被告翟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你院重审,望重审中注意以下问题:1、你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前提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但上诉人李智敏与案外人何延伟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并不充分。二审期间,我院通知何延伟到庭,经询问,何延伟称其本人并未持有被上诉人翟双景一审提交的50万元借条,而是与翟双景之间另有借条;同时何延伟也从未向李智敏主张过债权。另外,翟双景称其本人系借款人李智敏的担保人,而李智敏则并未认可。故本案追偿权的上述前提是否存在?2、二审中,上诉人李智敏提交一张户名为翟双景弟弟翟成恩的100万元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人民币整存整取转账开户客户回单和一份借款人同样为翟成恩的100万元定期储蓄存单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收据,结合何延伟对涉案借款由来的陈述(翟双景亲戚办理银行卡),以及翟双景向上诉人李智敏二审申请出庭证人陈振强转账26万元却不主张返还之事实,本案所涉50万元性质应当如何认定?故我院建议你院重审时是否可依职权追加何延伟、翟成恩等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