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81民初122号
原告:冷洪伟,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李伟光,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冷洪伟与被告李伟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伟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00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至该款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被告经原告担保从温建忠处借款本金人民币29600元用于建筑农村扶贫房屋和文化大院,约定2018年4月20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找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因此该笔欠款由原告代为偿还,故原告诉至贵院。 李伟光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3月20日,李伟光从温建忠处借款296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8年4月20日,冷洪伟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中签字。后因李伟光拒不偿还欠款,冷洪伟于2018年6月25日履行保证责任,将欠款本金29600元偿还于温建忠。上述事实有李伟光于2018年3月20日给温建忠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因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相应的反驳意见和反驳证据,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冷洪伟于2018年6月25日代为李伟光偿还温建忠欠款本金29600元,有李伟光给温建忠出具的借据及温建忠的确认还款签字在卷为凭,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现冷洪伟要求李伟光偿还欠款29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欠据中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伟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冷洪伟欠款本金29600元; 二、驳回冷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李伟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荣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