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闽048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周旭,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柳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因柳奎未履行生效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40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周旭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元及代垫的诉讼费25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40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