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481执629号

周旭、柳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旭;柳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闽048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周旭,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柳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因柳奎未履行生效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40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周旭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元及代垫的诉讼费25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40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