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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4377号之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杨洁;王德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4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守靖。 被执行人杨洁,女,1968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王德胜,男,1966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杨洁、王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3民初13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桂0103执4377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桂0103民初130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德胜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产。2019年01月05日,买受人黄坚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690000元竞拍成交上述房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王德胜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查封; 二、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坚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黄坚(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莉

审判员 袁 小 辉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夏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