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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03民初12号

南某某、刘某某等与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南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03民初12号

原告:南某某,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南凤翔之妻),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刘某某,女,1952年2月21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开原市。

被告:南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南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南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旺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娇

人民陪审员  徐飞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