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京0105刑申1号张楠:你因犯招摇撞骗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5刑初166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在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警官证,冒充国家安全部警察身份,骗取民警信任查看监控录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也必然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的管理活动。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国家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带强制性的特殊权利,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刑法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你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判决你构成招摇撞骗罪,同时鉴于你具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你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涉案伪造的人民警官证予以没收,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涉案物品处理亦无不当。另查明,原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前及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向你询问意见并告知诉讼权利,你并未提出异议,原审判决后也未提出上诉,在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又向本院提出申诉,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的证据材料,你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故驳回你的申诉请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