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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执399号

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许会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许会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层027号。

被执行人:许会贞,女,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032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许会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许会贞支付本金47823.33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1500元、执行费64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会贞名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会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信息。3、本院于2018年11月1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及伊川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许会贞明细公积金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许会贞公积金账户正在还贷款,期限是2028年11月18日。4、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宜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许会贞名下位于宜阳县科达小区12-1-301号房产,该房产于2018年4月4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查封。5、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许会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许会贞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