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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民终283号

朱德敏、宋吉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朱德敏;宋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德敏,女,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起诉人:宋吉英,女,193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宋吉英、朱德敏因与朱德智、朱德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朱德敏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2民初8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德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2017年3月23日与朱德智与朱德忍签订的《调田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朱德敏是涉案土地共有人,可能是涉案土地的继承人。朱德敏未知调田协议的存在,也未对调田协议提出过诉讼。朱德忍无权处置朱德敏的财产,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院认为,宋吉英因与朱德智、朱德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提起诉讼和上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本院分别作出(2017)苏0612民初5132号、(2018)苏06民终1423号民事判决,对涉案调田协议的效力已作出裁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朱德敏与原审起诉人宋吉英再次以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朱德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明渠

审判员  陆久斌

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