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终3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民委员会蒙村村民小组。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蒙兰杏。 上诉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民委员会蒙村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蒙兰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民委员会蒙村村民小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黄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