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执1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海青,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王均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海青与被执行人王均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1380633****手机号码现登记在王均迎名下,由其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均迎名下的1380633****手机号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更改业务套餐,不得进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