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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157号

苏俊录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苏俊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俊录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157号 罪犯苏俊录,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XX城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俊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暴力10年以上犯罪;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3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06月12日起至2022年0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01月22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俊录减去有期徒刑2年又2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陕06刑更20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苏俊录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06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苏俊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俊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俊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俊录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