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异7号异议人(案外人)单XXX,曾用名代XX,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理人单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系单XX之母。委托代理人林杜鹃,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葛玉珍,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葛玉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代义存,男,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代义存,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文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兰书,男,汉族,系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玉珍与被执行人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文忠、张兰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单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单越之法定代理人单某、委托代理人林杜鹃、申请执行人葛玉珍之委托代理人葛玉意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文忠、张兰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单越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代义存系亲生父子关系,法定代理人单某与被执行人代义存系原配夫妻关系,涉案房屋青岛市黄岛区xxx室房屋系单某与代义存婚内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代义存因婚内出轨,单某与代义存感情破裂于2008年4月22日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青岛市黄岛区xxx室房屋赠与双方婚生子异议人单越所有。因涉案房屋存在按揭贷款,虽协议中约定由被执行人偿还银行贷款,但由于被执行人离婚后立即再婚对婚生子单越未尽抚养义务,离婚后涉案房屋贷款一直由单某偿还。被执行人代义存与异议人虽存在血缘关系,但是根据离婚协议规定已失去法律意义的监护人资格,其监护人由法定代理人单某行使,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现针对异议人财产增益只能由其母处理,别人无权干涉。单某与代义存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系双方设立、变更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代义存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异议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其行为合法有效。代义存与单某离婚协议中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条件已成就,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系异议人所有,申请执行人无权查封处置异议人的涉案房屋。申请执行人与代义存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于2012年,查封涉案房屋为2013年,而离婚协议中赠与行为产生于2008年4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葛玉珍无任何关联,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xxx室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葛玉珍辩称,异议人申请法院解除涉案房屋查封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单越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对于涉案房屋,根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的第二条规定,房屋归婚生子代志宇(即单越)所有。离婚协议的时间是2008年4月22日。代义存与单某离婚的原因是代义存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双方离婚不是为了恶意转移财产。
二、代义存的婚姻信息查询一份,证明:代义存与单某2002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22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11月8日代义存与付晓娣登记结婚,付晓娣系代义存在其与单某结婚期间的出轨对象。
三、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代xxx系单xxx的曾用名。对异议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质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第一,该协议书所有内容仅对代义存与单某相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不动产转移应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为准,其他的转移行为均应视为无效行为。第三,代义存在(2012)胶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同意将涉案房屋折抵给葛玉珍的欠款。对其他无异议。对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经询问,异议人表示:因2011年代义存涉嫌犯罪入狱,无法配合异议人办理过户。在2011年之前因涉案房屋存在银行按揭贷款,需要将贷款还上才能办理过户。
本院查明,原告葛玉珍与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文忠、张兰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胶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葛玉珍借款180万元,被告代义存以自有房产一处(位于青岛**)折抵欠款80万元,该房产所欠房贷由原告清偿;余款100万元,由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开始,于每月的20日前各还10万元,直至付清。
二、如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时还款,则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未给付的款项。
三、被告孙文忠对上述欠款在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兰书对欠款在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文忠、张兰书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25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黄岛区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代义存名下嘉陵江路258号2603户,查封期限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另查明,代义存与单某于2008年4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黄岛区××室商品房××套归婚生子代xxx所有”。代xx系单xx的曾用名。
本院认为,单某与被执行人代义存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产的处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能阻却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单某与被执行人代义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黄岛区××室商品房××套归婚生子代志宇所有”,是单某、代义存对自己在涉案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另,单某与代义存在2008年就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异议人单越所有,但双方对房屋过户、还贷一事约定“在2023年4月25日之后一周内由代义存负责将该房迁至代志宇名下,代义存负担2023年4月25日前的所有银行按揭贷款由代义存承担,之后的由双方共同承担”,显然单某作为异议人单越的法定代理人对按月偿还贷款采取放任、认同的态度,并未及时督促被执行人还清贷款、办理过户,对房屋无法过户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涉案房屋尚登记在被执行人代义存名下,异议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代义存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处置,并无不当。对于异议人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单越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