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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38号

周孝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当事人
周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38号 罪犯周孝全,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孝全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周孝全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潍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2016年12月2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周孝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孝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周孝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孝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孝全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