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6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超,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2010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抓获,2018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超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超于2018年10月1日19时许,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潘家山村长子冲组,趁被害人刘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攀爬水管入室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刘某家中卧室衣柜抽屉内价值人民币5349元的足金黄金手链(重7.154克)、足金黄金项链(重6.568克)、足金黄金挂件(重3.7克)各1条及杂物间内价值人民币2956元的铃木牌海王星UA125T-A型摩托车1辆。随后,被告人冯超来到宁乡市楚沩中路万顺寄卖行,以人民币4388元的低价销赃给该店老板谢某。案发后,追回被盗物品及赃款人民币4388元均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及谢某,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冯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超于2018年12月24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超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冯超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赃物已追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超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冯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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