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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5民初60号

罗光雄与蒋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光雄;蒋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5民初60号

原告:罗光雄,男,1971年6月19日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告:蒋志芳,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罗光雄与被告蒋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罗光雄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光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罗光雄负担。

审判员  唐建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