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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民初495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军、赵库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军;赵库臣;张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495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公司员工。

被告:朱海军,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赵库臣,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张玉强,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单县。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军、赵库臣、张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截止2019年1月23日,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永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