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944号
原告:郑州安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白寨村西。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萍,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安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安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安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安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州安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