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643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俊、李川,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颖艳,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颖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小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吴昱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