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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643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颖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张颖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643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俊、李川,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颖艳,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颖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小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吴昱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