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590号
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浩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东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