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982民初273号
原告:王浙,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周志伟,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王浙与被告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浙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浙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王浙负担。
审 判 员 王怀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笑笑
书 记 员 彭倩倩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