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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2民初273号

王浙、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9-14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浙;周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982民初273号

原告:王浙,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周志伟,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王浙与被告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浙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浙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王浙负担。

审 判 员 王怀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笑笑

书 记 员 彭倩倩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