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执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泽华,男,1968年5月3日生,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6年3月14日生,住盐山县。 关于申请人张泽华申请执行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63.73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