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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执96号之二

张泽华、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泽华;刘建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执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泽华,男,1968年5月3日生,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6年3月14日生,住盐山县。 关于申请人张泽华申请执行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63.73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