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3民初2836号
原告:李想,女,1995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立娟,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MAOY4UDG54。
法定代表人:刘树梅。李想与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李想于2019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想负担50.00元。
审 判 长 吴桂香
人民陪审员 李玉姝
人民陪审员 纪海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