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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3民初2836号

李想与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想;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3民初2836号

原告:李想,女,1995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立娟,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MAOY4UDG54。

法定代表人:刘树梅。李想与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李想于2019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想负担50.00元。

审 判 长  吴桂香

人民陪审员  李玉姝

人民陪审员  纪海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