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24民初1724号
原告:颜小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春,茶陵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明华,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颜小华与被告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颜小华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小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颜小华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长春
法官助理谭高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雅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