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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24民初1724号

颜小华买与陈明华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小华;陈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24民初1724号

原告:颜小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春,茶陵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明华,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颜小华与被告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颜小华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小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颜小华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长春

法官助理谭高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雅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