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执1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殷益海,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07252F。
法定代表人:邓楠,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甘0271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殷益海货款8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141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12051元,共计9271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93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732259元至今未付。现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土地及设备均被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被银行抵押,无车辆,银行亦无存款。本院已将相关执行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