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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8民初470号

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管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管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470号

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管伟,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捷

书记员林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