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470号
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管伟,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捷
书记员林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