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02民初211号之二

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正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211号之二

申请人: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3X9EP33X,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

法定代表人:孟玲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379430624,,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华严农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永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黄正波,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正波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刘彤胤、孟玲勤共同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建业绿色家园30号楼东1单元3层东A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开户行:工行湖北省孝感汉川市支行账号:18×××49),冻结黄正波银行存款230000元(开户行:工行湖北省孝感汉川市支行账号:18×××04);

二、查封刘彤胤、孟玲勤共同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建业绿色家园30号楼东1单元3层东A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房权证字第**)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曹纪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