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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行审15号

抚松县人民政府与宋继飞房屋征收与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抚松县人民政府;宋继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621行审15号 申请人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海瑛,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男,汉族,系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管理科科长,住抚松县抚松镇。 被申请人宋继飞,男,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申请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抚政征补(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3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予以公告。被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申请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抚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做出抚政征补(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确定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限被征收人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抚松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抚政征补(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抚政征补(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抚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