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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财保17号

孟凡辉、王洪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孟凡辉;王洪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财保17号申请人孟凡辉,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王洪双,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申请人孟凡辉于2019年1月23日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洪双所有的农用车及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孟凡辉提所有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黑A×××**)担保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

二、对被申请人孟凡辉所有的农用车迪尔牌484及拖车、旋耕机2台、打浆机1台、喷药灌1个、自动梨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8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奇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