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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民初368号

王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民初368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