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民初368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