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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刑初38号

石广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石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广东,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8)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广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广东及其辩护人王桂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2日16时许,在承德县太阳沟外阴坡石广东家荒地内,被告人石广东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撕打过程中石广东将王某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左侧9-12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石广东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广东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石广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广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广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