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豫01刑申2号陈凯:你因郑州人杰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胡国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对本院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豫01刑终69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判因申诉人陈凯未提交执行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证据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