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马亚军,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王培锋,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豫1024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培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培锋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培锋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