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渝0112民初24019号

贺祖群与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祖群;封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4019号

原告:贺祖群,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瑶,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强,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贺祖群与被告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贺祖群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祖群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祖群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从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