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68号 罪犯刘东,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18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