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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行审5号

(2019)陕011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东轩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东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东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家,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理字[2018]3036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高梅等6名员工工资共计15691.0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理字[2018]3036号行政处理决定,限被执行人5日内支付高梅工资2103.26元,赔偿金1051.63元,陈媛工资5911元,赔偿金2955.5元,周洁工资3143.75元,赔偿金1571.88元,周镜工资1995元,赔偿金997.5元,孟瑞蕾工资1599.8元,赔偿金799.9元,岳田田工资938.2元,赔偿金469.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理字[2018]3036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畅筱婧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