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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破2号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山东黄三角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322破2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裁定受理山东黄三角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山东黄三角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