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7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欢,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司仪,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辩护人裴祥雪,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8)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欢及其辩护人裴祥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7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欢驾驶机动车在新乡市和平南桥桥南路西河堤100米处,因会车与被害人乔某、龚某2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欢持甩棍将乔某、龚某2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乔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龚某2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欢到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被告人王欢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现场图、到案经过、乔某、龚某2病例等书证;证人龚某1、赵某等证言;被害人乔某、龚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欢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欢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望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王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提供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欢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3、被告人王欢的行为不属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性较小。4、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5、被告人王欢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6、对于被害人龚某2的伤情,被告人王欢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7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欢驾驶机动车在新乡市和平南桥桥南路西河堤100米处,因会车与被害人乔某、龚某2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欢持甩棍将乔某、龚某2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乔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龚某2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欢到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投案。另查明,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欢家属与被害人乔某、龚某2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乔某、龚某2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乔某、龚某2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欢驾驶车辆照片、被害人乔某驾驶车辆照片、被告人王欢所使用的甩棍。2、被告人王欢照片、户籍信息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3、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王欢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欢系主动投案。6、被害人乔某、龚某2住院病例。7、接处警受理单证实案发时有人报警的情况。8、委托书证实被告人王欢委托田雨全权负责与被害人的调解事宜。9、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被鉴定人乔某、龚某2身体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10、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会诊意见书证实被会诊人乔某所受损伤符合新鲜性骨折愈合的重塑过程。11、证人龚某1证言证实2018年2月17日晚上八九时许,其丈夫乔某开车带着其和父亲龚某2以及两个孩子回家,当车行驶到和平南桥西河堤上100米左右时,对面过来一辆白色奥迪轿车走了顶头,因为路两边都是车,两辆车错不开,乔某通过车窗喊对方司机挪一下车,对方司机把车挪了,但是朝着乔某骂,之后双方就下车开始吵架,对方司机从车里拿了一根甩棍对着龚某2和乔某乱挥,其赶紧报警了。1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其经过案发现场看见两辆车并排堵着路,其车过不去,其下去看见前面有人在打架,其中一男子手里拿着一根棍。之后其就报警了。13、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2月17日晚上八九时许,其开车带着其爱人和岳父龚某2以及两个孩子回家,当车行驶到和平南桥西河堤上100米左右时,对面过来一辆白色奥迪轿车走了顶头,因为路两边都是车,两辆车错不开,后来双方车辆经过时,对方司机朝着其骂,之后双方就下车开始吵架,对方司机从车里拿了一根甩棍对着龚某2和其乱挥,一会儿警察到了。14、被害人龚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2月17日晚上八九时许,乔某开车带着其和女儿龚某1以及两个孩子回家,当车行驶到和平南桥西河堤上100米左右时,对面过来一辆白色奥迪轿车走了顶头,因为路两边都是车,两辆车错不开,后来双方车辆经过时,对方司机朝着乔某骂,之后双方就下车开始吵架,对方司机从车里拿了一根甩棍对着其和乔某乱挥,一会儿警车到了。15、被告人王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16、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欢家属与被害人乔某、龚某2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乔某、龚某2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乔某、龚某2的谅解。以上证据1-15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6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欢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代理
审判员 吴嘉茜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