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826执恢4号之一

张存良与田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存良;田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6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存良,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干部,住绥德县。 被执行人田润林,男,汉族,陕西省人,住绥德县。 张存良与田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润林在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财产,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被执行人田润林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解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田润林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

审判员  张文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扬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