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76号
原告:王小滔,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阮海刚(曾用名阮刚),男,成年,汉族,住高青县。 原告王小滔与被告阮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小滔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海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滔撤回对被告阮海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王小滔负担。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