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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民初76号

王小滔与阮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滔;阮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76号

原告:王小滔,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阮海刚(曾用名阮刚),男,成年,汉族,住高青县。 原告王小滔与被告阮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小滔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海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滔撤回对被告阮海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王小滔负担。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