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皖1602执2439号 本院在执行李梅与高淑华诈骗罪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因被执行人高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高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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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与高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皖1602执2439号 本院在执行李梅与高淑华诈骗罪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因被执行人高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高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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