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156号
原告:蔡之美,1967年4月3日出生,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坤,1978年8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东方红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家富,董事长。
被告: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汇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执行董事。 原告蔡之美与被告赵坤、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蔡之美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之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之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蔡之美负担。
审判员 蔡元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凡涛
书记员李春雨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