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特2号申请人欧海艳,女,200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法定代理人丁传芳,系申请人奶奶。申请人欧海洋,男,200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法定代理人丁传芳,系申请人奶奶。被申请人金陇南,女,1990年11月21日生,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申请人欧海艳、欧海洋与被申请人金陇南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金陇南失踪。事实与理由: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3年5月申请人父亲欧道红去世,被申请人金陇南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起诉。
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院没有管辖权,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欧海艳、欧海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