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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刑初4号

王斌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5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5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家住渭南市华州区,2018年5月24日被抓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刚平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8)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翼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赵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赵某骑摩托车带至家中,采取语言威胁并控制双手手段,将被害人赵某强奸。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量刑。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赵某想养狗,即微信联系赵某,去渭南买狗。14时许,赵某在XX街道小红XX酒店参加完表姐订婚宴后,被王某以先去吃烧烤再去渭南买狗,骑摩托车带至吕某某家中吃烧烤、喝酒,期间赵某多次催促离开,被王某以完后带其去渭南买狗推脱,18时许,赵某XX镇XX村其奶奶家时,王某才同意送其回家。在王某骑车途径方寨村路口时,又以本给侯某某买的裙子谎称给赵某买的试穿为由,不顾赵某要回奶奶家要求,欺骗、强行将赵某带至家中。21时许,在其房间内,王某提出欲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以让别人睡不让自己睡、软的不行来硬的等侮辱、威胁语言,强行控制赵某双手奸淫。案发后,赵某情绪异常,经男朋友毕某安慰、做思想工作后,于2018年5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5月22日13时52分,赵某到华州区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报警称,在2018年5月4日晚,王某以诱骗的形式将其骗至家中强奸。2018年5月24日13时许,民警在华州区XX镇XX村XX组王某家中将其抓获。 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她和王某是小学同学,2018年王某通过朋友微信将她加为好友,之后就有了联系。王某还追求她,因她有男朋友就没有同意。她曾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想养小狗的消息,王某说他有。2018年5月4日,她参加表姐方某订婚宴来到XX街道XX酒店。下午2点多左右,王某给她发微信说忙完的话接她去渭南取狗,让她在大明街道超市门口对面的路上等候,之后王某骑了一辆二轮摩托车来接她,说让陪他先去吃个烧烤再去渭南取狗,就骑车带她到高塘他师傅家,王某就和他师傅便吃烧烤便喝酒,她和一个小女孩看电视,中途她催过王某让早点带她取狗,王某总说让等会,一直到了晚上8点左右,太晚了,她要回方寨村奶奶家,王某就说送她,王某骑车后并没有送她回家的意思却把她带到他家,路过方寨村时,她叫王某停车王某不停,说给她买了两条裙子让她试穿下,她想跳车又不敢。到王某家大概就是晚上九点左右,一进家门王某就让她进他的房子,王某就让她试衣服,在她试衣服的时候,她就把门反锁了,试完后,她就让王某进来了,王某进来后把门锁了,将外裤脱了,要和她睡,她不同意,王某就说让华县人睡不让他睡、软的不行来硬的,她在反抗、喊叫过程中,王某他妈来敲门时,王某说没事在玩呢,王某他妈走后,王某捂她的嘴不让喊,后压住她的双手把她强奸了。完了后,她穿上衣服喊他妈,他妈来后见她在哭,又时间晚了让和她睡一个房间,她不愿意,在王某和他妈说话时,她就走出王某家,走了没有多远,王某就骑车追上她要送她,天太黑她又不认识路就坐上了摩托车,把她带到了XX街道要请她吃饭,她就跑了被王某追上后,她把自己打了一巴掌,并让王某以后不要缠她。王某答应送她她后,将她送到了她奶奶家巷子口,她就回奶奶家了。当时没有立即报警是因为和王某当小学同学时知道王某爱打架不是好人,害怕找事。后来她男朋友毕某见不对劲,就追问发生什么事情,她才说了被王某强奸,毕某给她做思想工作后,她在5月22日向大明派出所报案。还证明,5月6日晚上的时候,她给她妈提了一下被强奸的事情,她妈说她不注意,然后再没说啥。 3、证人毕某证明,5月5日,他去英华公馆给赵某送零食,看见她眼睛红肿,就追问原因,她心情不好也不搭理他,他就离开了。5月7日,他又去她家,她情绪很不稳定对他说得了抑郁症,要与他分手,还不断刺激他,他就离开了。5月14日,他在她家门前等了一个多小时,才将她从家里约出来,22时许,他骑着摩托车带她到秦家滩大坝上买了些零食安慰她,她身体突然发抖哭着对他说5月4日在王某家被王某强奸了。他知道后就安慰她,让她鼓起勇气报警,5月17日13时许,她打了110电话,当天就去大明派出所报案了。 4、证人赵某外公证明,2018年5月4日23时30分,他正在家里休息,听到敲门声,他打开门是外孙女,她进来后直接进了房间休息,也没和他说话。 5、证人赵某母亲证明,2018年5月6日晚上,女儿说被一个男娃强奸了,她就问怎么回事,女儿很不耐烦的让去睡觉,她就没再问。之后给她发微信说是被里峪口村王某强奸了。这件事情发生后,女儿就不爱说话了,还告诉她不让私了。 6、证人孙某某证明,2018年5月4日晚八点多,儿子王某带了一个女孩回来,一前一后进的家门。很晚时,她对王某说天都黑了,不行让女孩跟她一块睡,女孩说要马上回家,她就让王某送,当晚,王某将这个女孩送走了。 7、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证明,2018年5月4日下午3点多王某在他们家待了二十分钟左右,说去接个女娃,过了半小时王某就带着一个女娃来了,他们家人和王某就在过道做烧烤吃,王某还买了一箱啤酒,边吃边喝。这个女娃在卧室看电视,王某在外面吃烧烤,两人之间几乎不说话,感觉王某和这个女娃不是很熟悉。问王某是否和这女娃谈对象,王某说看不上这女娃。这女娃穿的是裙子,肉色长袜,女孩看见他们家养的狗还问是否还有狗。大概18时许,吕某某就让王某早点回去,过了一会王某和那女娃就走了。 8、证人侯某某证明,2015年11月份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因为王某喜欢喝酒,一喝酒就到她单位,让她没办法工作,而且性格过激,脾气不好,她提出分手还被打了一顿。2016年年底,王某将她硬带到王某家,给她道歉让继续跟他在一起,她没有同意,当时是冬天不让她回家,她往外面跑,被追上拉回,她俩就在房子吵架,王某打了她一巴掌,她要走王某就将门挡住不让走,当晚想和她发生关系,她不同意,凌晨4点多,她趁王某睡着偷跑了。2018年5月初的时候王某找她想复合,当时她没有在家,王某和她爸吵了一架,还拿砖头砸她爸。还证明,5月初的时候王某说,专门给她买了两条裙子。 9、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证明,2018年2月至5月之间,赵赵某、王某没有通话及短信联系。 9、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王某家特征。 10、辨认笔录、照片证明,王某对案发现场辨认属实。赵某辨认王某照片属实。 11、提取笔录:公安干警在被害人赵某家的沙发上提取一条肉色裤袜。 12、陕西省渭南市XX中心鉴定书证明,在肉色裤袜上的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并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受害人赵某血样、王某血样的DNA分型。 13、告知笔录证明,对赵某当天所穿丝袜提取的可疑精斑检测出赵某、王某的血样DNA,王某、赵某均无异议。 14、户籍证明证明,王某、赵某的身份信息及王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5、被告人供述证明,本案发生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赵某有男朋友,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带至家中,又采取暴力手段,违背赵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虽有反复,但在庭审中,能承认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供述,承认起诉书指控主要事实,可认定有认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海斌

审 判 员  党娟莉

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