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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民初344号

张秀英与陵县盛世酒水销售有限公司、郑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英;陵县盛世酒水销售有限公司;郑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344号

原告:张秀英,女,汉族,1968年4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陵县盛世酒水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秀珍,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玉成,男,汉族,1960年9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陵县盛世就酒水售有限公司、郑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壮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陵县盛世酒水销售有限公司、郑玉成的银行存款2464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王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康照海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      庆      福 来源: